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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制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30 14:47:16编辑:管理员作者: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需要,加强公文管理,推进公文制作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公文制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制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制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制作工作。

第六条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学院的公文制作工作,并对学院所属各部门的公文制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制作的类别

第七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布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15 种。学院公文制作的类别主要是:

(一)学院党委、学院上报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

(二)学院党委、学院下发的通知、决议、决定、批复、意见、纪要等;

(三)学院党委、学院与不相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往来的函;

(四)学院保密委员会及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决定、意见等;

(五)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行政办公室下发的通知等。

(六)其他适宜在高校内部管理工作使用的公文文种有:

 计划类公文:规划、纲要、要点、计划、方案、安排等。

 总结类公文:总结、简报、调查报告等。

 规范性公文: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公约、守则等。

 纪录性公文:会议记录、值班记录等。

 会议类公文:开幕词、闭幕词、主持词、工作报告、讲话、发言、议程、会议日程。

 日常事务类公文:聘书、邀请书、请柬、证明信、介绍信等。

 契约类公文:合同、协议书等。

第三章 公文签发

第八条公文签发:

原则上按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签发,特殊情况须报经主要负责人批示。重要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四章 公文制作的程序

第九条 公文制作的程序主要是:

(一)由主办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会议精神拟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的公文稿,认真填写《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发文稿纸》, 经学院领导签发后,交党委办公室或行政办公室。

(二)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学院领导指示及批示意见,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严把行文关,确保行文规范。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进行公文制作。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四)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制发

第十条 根据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公布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及云南省有关规定,高校是不产生国家秘密(秘密、机密、绝密)的,这里的涉密文件制作是指制作派生的国家秘密及高校的秘密文件。学院确需产生国家秘密时,须报经控股公司党委及上级党委授权。

第十一条制作涉密文件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标明密级,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涉密文件必须在指定的保密计算机上起草。涉密文件制发和产生要在指定场所进行,严格按规定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及余份;对送印的涉密文件文稿和印出的文件要妥善保管,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第十二条涉密文件分发要专人负责,分发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限定的知悉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分发时应认真填写《涉密载体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包括收文单位、发文时 间、文件标题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发放范围、份数、总份数等栏目。分发的各种登记清单,要保存 3 年至 5 年,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严禁通过普通邮件寄发涉密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行政办公室是学院党委、学院公文的印发机关。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若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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