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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2-03-28 12:29   审核人: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专科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以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学院招生办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生效,请假不得超过1周。逾期1周不报到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入伍参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于入伍参军并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持有效证件以班级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其他人不得代替注册。每学年开始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提前理请假手续,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返校后,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转存学院档案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其课程考核成绩以“缓考”记载;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其课程考核成绩以“旷考”记载,并取消其学期补考机会。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作弊”记载,取消其学期补考机会,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情况认定和纪律处分办法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考场不规范行为,监考人员须及时劝告和纠正:

1、未按考场安排的座位就座。

2、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携带入座。

3、考试中未关闭手机,考试中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如睡觉、东张西望等。

4、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5、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上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可传递、记录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入场,并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出现考场不规范行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作弊证据、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查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作弊不思悔过且态度恶劣者。

2、在校期间考试累计两次作弊者。

3、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和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4、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试卷者。

(五)考试作弊的学生,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写出检讨和书面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毕业补考。

(六)参与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场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场巡考、评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试卷复查等各环节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教师出现违纪行为,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报告单》上,并把作弊材料和工具收入试卷袋。

(八)作弊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核实,并对作弊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向全院通报。

(九)考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必修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前四周内完成。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补考成绩及格者其课程考核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办理缓考手续者:其课程考核成绩以该次补考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

必修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或“及格”记载,成绩不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载。

(一)经学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旷考者;

(三)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考试、测验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留级或降级:

(一)每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或两门及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二)每学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或两门及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三)在校期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或三门及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留、降级学生应在通知下发一周内到新班级报到注册,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留、降级学生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留级学生如无相同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学生在“小创造、小发明、小产品开发”等技术技能实践活动中获得院级以上第一名计1学分,第二名计O.5学分,获国家专利者计4学分;在全国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作品一篇计2学分,地市级一篇计1学分;在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获第一名者计0.5学分;参加学院安排的校外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地市及以上第一名计1学分,第二名计0.5学分;被评为学院和地市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计0.5学分;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计1学分。非课程学分可以充抵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充抵6学分。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情况认定和处分办法见第十三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 以予以承认,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录取学校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记大过直至取消学籍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等各教育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即实行课堂考勤,学生课堂考勤包括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五种情况:

(一)凡十五分钟以上的迟到、早退(以上、下课时间为准)及无故不上课者,视为旷课。

(二)凡十五分钟以内的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

学生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具体按学院有关学生请假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超过二个月的,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或在请假期内返校的,应在返校时到批假部门销假。如需续假应另行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论任何理由,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24学时(迟到或早退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和学期补考。

关于学生旷课的纪律处罚办法如下:

(一)每学期累计旷课12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累计旷课243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每学期累计旷课364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每学期累计旷课48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读期间累计旷课72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适时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可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记过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一般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根据教育资源、社会对人才需求和稳定教学秩序的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

学生入学满一年方可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入学未满一年或已在原专业就读超过一年的,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五年一贯制学生原则不允许转专业。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标准收费。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确认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向全院师生进行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若学生本人或其他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处理。调整后的转专业名单需要再次进行2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学生转专业的决定,教务处将相关数据信息上报教育厅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该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校生应征入伍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规定其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具体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的通知》(教学[20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执行。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本人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若该生已错过当年新生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学院办理入学。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在校期间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若该生已错过当年新生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学院办理入学。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本人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学院办理入学。学院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交学费,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按就读班级学生所交费用收取。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或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要与教务处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须降级编入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做工作后执意退学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办理退学的程序依次为: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院系部审核同意、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学生处审核同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以文件形式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注销其学籍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按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准予毕业,学院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毕业资格审查,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毕业(顶岗)实习或毕业答辩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三)在学生毕业前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

结业生于下一年四月份,向学院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及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经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及留校察看处分撤销者,即取得毕业资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照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换取结业证及毕业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历证书的领取必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场领取,不得代领。学生未缴清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的,不能领取学历证书,缴清在校期间所有费用后方可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领取。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取消其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学历证书遗失的,应将学历证书遗失的信息登报,并持刊登有本人学历证书遗失信息的报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学院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所)根据保卫处或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按《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及与本规定配套的各项细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即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与本规定配套的各项细则

1、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3、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4、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暂行管理办法

5、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6、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工作暂行办法

7、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8、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

10、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11、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入伍复学政策实施办法

12、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治安管理规定

13、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留校察看,处分记入档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违纪过程中,不依劝阴,不听制止,态度恶劣的;

(七)酒后滋事的;

(八)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违纪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诽谤、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学院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经有关部门鉴定,尚未致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校察看;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进行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5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住宿管理及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私自拉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留宿异性,男女混宿,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酗酒致醉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按规定时间归寝、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报系(部)与年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因租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买、储存、藏匿、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等)、印章(公章、私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学校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纪程度达到严重警告及其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部调查核实,报学生处发文、备案;

(二)保卫处在执勤过程中查获的事实清楚、且学生违纪程度达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可由保卫处直接作出,并报学生处备案;也可将学生违纪事实等材料送达相关学院进行处理;

(三)达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部、保卫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相关部门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事后10个工作日 ,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

(二)在违纪事调查过程中以及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前,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报分管领导是否公布。

(四)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到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还应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或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无故旷课、考试作弊、不假外出、延期注册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按《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外单位到我校进修、培训的人员违纪,可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进修、培训资格,责令离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可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调查笔录

2、学生违纪当事人陈述

3、学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

4、学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

5、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

6、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7、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8、开除学籍处分告知书


1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调查笔录

时间: 地点:

被调查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

培养层次: 专业:

调查人姓名: 所属单位:

调查人姓名: 所属单位:

内容: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2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当事人陈述

时间: 地点:

当事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

培养层次: 专业:

住址:

陈述内容:

陈述人签字:


3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

本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

住址:

本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本人于 日因 行为,根据 条,第 款及 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被处以 处分。

本人同意对本人的处分适用简易程序并接受该处分,同时声明不再就此处分提出申诉。

确认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4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拟被处分学生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

住址:

主持人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1)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2)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3)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4)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5)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6)姓名: 职务:

会议内容:

会议决议:

论证参加人签字:


5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听证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

住址:

主持人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1)姓名: 职务:委托代理人

参加人员(2)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3)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4)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5)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6)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7)姓名: 职务:

参加人员(8)姓名: 职务:

会议内容:

会议决议:

听证参加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6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时间: 地点:

学生姓名:

经查属实,

的行为,根据《云南锡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 条第 款和《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条第 款规定,经研究拟给予 处分,特此告知。

根据 条规定,你有权进行申诉,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学生签字: 告知人签字:

7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时间: 地点:

学生姓名:

的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第 款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学校文件送交给你,请签收。

学生签字: 送交人签字:

8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开除学籍处分告知书

时间: 地点:

学生姓名:

经查属实,

的行为,根据《云南锡业职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 款和《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 条第 款规定,经研究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特此告知。

根据规定你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学生签字: 告知人签字: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

第二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六个月以上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一年以上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留校察看期满之日起,需经过满半年以上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每三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小结,主动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思想。

2.在考查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3.在受处分期间遵纪守法,无任可违规违纪现象。

4.能积极参加校内的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

第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院系部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院、系部须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提出解除的处理建议,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公示时间一周。

4.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第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

申请审批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学号

身份证号

所在系班级

家庭 住址

联系电话

1

处分 种类

处分 文件号

处分 时间

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理由:

申请人签字:

20  

 

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20  

院系领导签字(盖章):

20  

学生处领导签字(部门公章):

20  

主管院领导签字:

20  

注: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和学生所在系对申请学生的鉴定附后。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云南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六条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主任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其他常务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院团委、宣传部、纪委、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临时委员依据回避原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4名临时委员参加,原则上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

()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及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相关部门做出的涉及学籍及违纪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申诉范围的;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认并告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到申诉委员会主任的手中,并提供包括做出新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随机指定一名常务委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查证;指定的常务委员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复议意见。

第二十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当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等额增补临时委员参会。增补的临时委员同样应依据回避原则,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与申诉学生没有间(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该聘请法律顾问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所在班级也可派1—2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班级代表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复议会议,并按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发言或者回避。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复议通知。申诉人因任何理由不能出席复议会议申诉处理委员会都必须按会议议程进行复议。

第二十四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主持人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诉事由;

   ()复议辩论;

   ()非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情况,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并在复议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形成复议决定,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书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对到我校进修、培训的人员的申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

公寓(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实现公寓(宿舍)管理的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学生公寓(宿舍)组建了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公寓(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公寓(宿舍)生活管理、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保障公寓(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住宿管理

1、公寓(宿舍),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住宿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不得随意调动。

2、入住公寓(宿舍)的学生须服从公寓(宿舍)管理办公室的管理,遵守公寓(宿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应在学院财务处缴纳住宿费后方可住宿;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须在公寓(宿舍)(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4、学生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之后,不得擅自调换或变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财物的保管。宿舍内空余床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或留宿非本室人员。

5、学生家长、亲戚、朋友来校探望学生,2100前必须离开,学生不准自留客人住宿,违者按违纪处理。

6、公寓(宿舍)住房钥匙由公寓(宿舍)管理中心统一配制,每人一把,学生应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应及时报公寓(宿舍)管理中心备案并另行有偿配制。严禁学生自配钥匙和互借钥匙,更不能将钥匙转借他人。

7、学生因忘带钥匙需临时借用,须到值班室登记,但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借用,用后学生必须本人送还钥匙。

8、学生毕业,自派遣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开公寓(宿舍)。若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须服从公寓(宿舍)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

三、财产管理

1、公寓(宿舍)和宿舍内所有房屋、家具及相关设施等均为学院财产,后勤处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损坏。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进行处罚赔偿。

2、对公寓(宿舍)内配备的家具及相关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建帐。公寓(宿舍)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到帐物相实。

3、公寓(宿舍)各宿舍配置的家具及相关设施,由学生自行保管使用。若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赔偿或申请有偿维修。凡属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由室长报修,公寓(宿舍)(宿舍)管理中心核实后应及时维修。

四、安全管理

1、公寓(宿舍)楼内的安全值班工作由公寓(宿舍)管理员负责,公寓(宿舍)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公寓(宿舍)作息制度》和《公寓(宿舍)会客制度》及《门卫制度》等。若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寓(宿舍)管理中心报告,并详细做好记录。

2、学生进出必须携带相关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严禁不明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宿舍)。严禁异性进入公寓(宿舍)。

3、公寓(宿舍)每层楼统一装配有消防栓,学生应爱护消防设施,对蓄意破坏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严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酗酒、赌博,严禁学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5、公寓(宿舍)内严禁经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寓(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

6、严禁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带进公寓(宿舍);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不准在公寓(宿舍)内生火做饭,不准乱烧废纸杂物,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点蜡烛。遇有火警、盗警要及时向保卫处和值班室报告。

7、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8、不得在公寓(宿舍)内喂养宠物,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9、公寓(宿舍)内严禁存放和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10、学生应遵守作息制度,不按时回公寓(宿舍)者,应向值班员说明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宿舍)管理办公室报请学生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卫生管理

1、各寝室每天要有值日生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以达到公寓(宿舍)卫生标准。

2、入住学生不得随意乱扔、乱倒,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寝室进行卫生评比,公布卫生评比结果,同时对脏、乱、差的寝室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4、凡公寓(宿舍)内公共场所(如走廊、楼梯、平台等)的清洁由公寓(宿舍)保洁员负责打扫,做到无纸屑、无痰迹、无污垢、无异味。

六、水电管理

1、公寓(宿舍)各寝室由学院统一配备水电表,水电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定额使用,节约归己,超出部分按政府供水、电部门核准水电价格计费,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2、严禁学生违章用电,公寓(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等恶性大功率电器。

3、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拆卸水表、电表。

4、学生应养成节水、节电的习惯,做到人走灯灭、用后关水,做到无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5、学生应注意维护好室内水电设备,若水电设施出现损坏,依照《学生公寓(宿舍)维修管理制度》执行。

6、住宿学生有责任维护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员反映。

七、维修管理制度

1、凡学生公寓(宿舍)宿舍内的家俱、门、窗、电扇、灯具等设备自然损坏,由寝室长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应予以修复,修复后由管理员验收签字,如属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维修人员应在报修登记上注明原因并通报。

2、凡属人为损坏,由当事人到值班室报修,实行有偿维修,维修价格详见《维修价格一览表》。

3、公寓(宿舍)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公共设施应加强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损坏情况应及时报修,修复后验收签字。

八、学生公寓(宿舍)会客制度

1、公寓(宿舍)对非本楼人员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先到门卫室持有效证件登记,经被访人同意方可入内。

2、来访人员受托带出的大件行李物品须由交托人出示证件,值班人员验证且登记后方可带出。

3、外来人员一律不得留宿。

4、会客人员2100前必须离开。

九、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中心。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院学生意志,维护全院学生权益。

第二条 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学生处的指导。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召集,并由省学联、州学联、院党委、院团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和执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和院团委秘书组、各系学生会主席、各班班长组成。

第五条 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院系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三)选举新一批进入委员会的委员;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会代表提交的提案;

(五)审议有关团学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

(六)行使应由全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执委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院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筹委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执委会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七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不包括修改院学生会章程的议案),须有执委会委员1名以上(含1名)或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八条 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院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院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执委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九条 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须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条 执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生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院团委秘书组中期调整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执委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一条 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年,一般不连任。每届执委会第一任委员,由院学生会上届主席团和院团委秘书组成员以及通过学代会新当选的执委会委员组成;第二任委员,由任期不满两年的现任委员和院学生会主席团、院团委秘书组和各系主席中期调整产生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和执行副主任各一名,从执委会委员中产生,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主任、常务副主任人选由院团委秘书长提名,并经执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确认;执行副主任由执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从新当选的执委会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并担任院学生会主席。

第十三条 执委会设秘书长1名,一般由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担任,代表院团委对执委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执委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学生会、院团委组织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三)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会议;

(四)评价执委会的工作业绩,罢免执委会主任、副主任;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院团委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选举产生执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执委会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六条 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执委会秘书长召集执委会扩大会议,由执委会委员,各系学生分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学生会代表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以系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1%,依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在任的执委会委员和下一届执委会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学代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学代会。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学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

(四)有较强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同学;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全院各级学生会和学生组织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620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军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使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军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副书记 纪委书记 副院长 院长助理

员:党政办、教务科研处、培训鉴定处、人事财务处、总务处、成教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保卫处、机电工程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材料冶金化学工程系、基础科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图书馆、网络管理中心等负责人、各班班主任。

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武装部),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为确保军训安全应做好以下工作

1、要在军训动员大会及其他会议中重点、反复强调安全工作在军训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责任,提高每名参训学生的安全意识。

2、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学生必须做到:

1)参训学生必须吃早饭,不得空腹参加训练。

2)参训学生要注意劳逸结合,中午和晚上要按时休息,保证睡眠充足。

3、军训前,班主任必须主动询问每位学生的健康情况。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军训:

(1)对患有各种疾病的急性期学生;

(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

(3)患肝炎、肾炎、肺结核等刚病愈的学生;

(4)感冒发烧的学生。

4、每天军训前要对学生进行检查了解,发现有咽痛、咳嗽、头痛、全身疼痛的学生,校医及时上报给班主任和军训指挥部,上报后由班主任和军训指挥部做出相关处理,必要时报学院领导处理,并填好统计情况表。

5、军训中学生被雨水淋湿后应及时擦干身体,并擦至皮肤发红。淋雨后如有发烧或全身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到卫生所就诊。严禁大汗淋漓时进行冷水淋浴,待休息片刻无汗时再冲洗,以防感冒。

6、军训中,参训学生身体如明显不适,不能适应训练时,应及时向帮训教官、帮训连长和班主任汇报,卫生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严重的立即联系120处理。

7、军训时间较长,身体疲劳,大量排汗,头部直接受到烈日照射,极易发生中暑。

轻度中暑:把中暑者送到荫凉通风处休息,喝些凉白开水等清凉饮料并联系校医。

重度中暑:迅速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家长(预防措施:指导学生提前喝一些水,总务处保证饮用水充足供应,训练间歇提醒学生补充水分)

8、注意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针对问题学生,要开展心理辅导。

9、加强对学生军训期间生活的指导,对学生的用餐、用水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范于未然。

10、军训进行中,要求教官根据各班的身体情况制定合理有序的军训计划,训练量应逐渐增加。

11、军训期间学院卫生所医务人员始终在场,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12、军训中班主任要随时关注学生身体情况,一有异常,应立即停止训练,必要时请医务人员诊断。

13、在军训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伤害,轻度擦伤、扭伤等及时联系校医治疗,伤势较重的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家长。

14、训练休息时间,要组织学生有秩序集体活动,禁止学生单独活动或乘凉。严禁在训练场地追逐、打闹、打球和进行危险活动。

15、在军训过程中,若发现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班主任和军训指挥部,军训指挥部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学院领导。

16、在军训期间,禁止学生喝不洁水、食用腐败变质的食品,禁止学生用冷水洗头,防止疾病的发生。

17、军训期间,参训学生均应在校内安排指定的食堂就餐,严禁在校外就餐或叫外卖。

18、军训中若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学生立即向班主任、军训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送医院治疗。

2)若学生已经失去知觉,应把患者的头偏向一边,以免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并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3)遇到重症学生军训指挥部和班主任应及时拨打救护电话,在第一时间将生病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三、学生军训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军训期间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长抓不懈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1、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及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处理

1)军训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及非正常死亡事故,获悉情况后,应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2)机电学院、材冶系、国土系、建筑系、基础科学部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班主任要积极配合医院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3)学生所在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应配合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处理(如地震、台风、洪涝、雷击等)

1)军训期间所有参训师生员工遇到自然灾害时要沉着冷静,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预防工作,应及时通知带队老师组织带领学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灾害发生后,及时勘察受害情况,并开展自救或求救工作,并协助各系、部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做好稳定工作;

2)灾害发生时,所有参训师生员工及时关掉电源并就地寻找掩蔽,或由楼梯疏散撤离,或从训练场地安全撤离;

3)学院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灾后救援工作的指导和领导。

学生突发事件的知情报告是全院师生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对重大的学生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以及对获悉学生突发事件发生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条 为使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

(一)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训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途径。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培养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战争与和平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

(三)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

第五条 我院大专、技校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对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教务科研处、培训鉴定处、人事财务处、总务处、成教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保卫处、机电工程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材料冶金化学工程系、基础科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图书馆等负责人、各班班主任组成,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武装部),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学生军训办公室主任。

学生军训办公室在学院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军训期间,学院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团、营、连建制,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学生军训期间,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和帮训部队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学院要认真做好带训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抓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帮助帮训部队解决军训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帮训部队要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重点负责军事技能训练课的组织与施训,施训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严禁打骂、体罚学生。

第九条 宣传部负责军训期间的各项宣传审查。如对外的新闻报道、学校网站新闻、宣传口号及横幅的制作等;

第十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审查、记录、管理、归档大专学生军训成绩鉴定表;安排晚间连排活动室(教室)等;

第十一条 技校学生军训成绩鉴定表由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阅兵式会场布置由武装部牵头,学生处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部队官兵食宿安排;负责安排后勤保障工作,如军训期间饮用水的供应、药品的配备等;负责安排军训学生与其他学生就餐时间,并加强军训期间学生食堂的卫生、饭菜质量等检查管理;负责安排军训学生洗浴时间,确保热水供应;负责设立现场医疗点,安排专门医生在军训现场值班,实行24小时医疗防护值班,以便及时诊治病员、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人事财务处负责军训经费收入、支出、结算等。

第十四条 机电学院、材冶系、国土系、建筑系、基础科学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军训期间的管理工作。一是主要负责做好本部门学生军训动员等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做好开训前学生身体状况的摸底排查工作;三是制订本部门军训防事故应急预案;四是做好本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军训效果监控、内务整理与检查、总结与评优等工作;五是审核学生免训等手续;六是督促带队指导员做好本部门班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晨报工作;七是跟踪军训期间学生的情况,经常关心学生、慰问学生;

第十五条 保卫处(武装部)负责积极配合分管领导联系聘请军训教官;制定军训计划;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军训期间安全保卫;会同各系部处室审批学生免训等手续;会同学生处开展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

第十六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在校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考试(核)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军训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课36学时,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施训14天,1学分)。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政治性强、内容特殊,必须由具备军事课教学资格的军事教师担任,使用经过国家或云南省有关部门审定的专用教材。

第十八条 军事教师是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原则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教师应根据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与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精心搞好教学准备。

人事财务处、保卫处(武装部)要有计划地对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要结合学生的体能特点,科学计划,严密组织;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纲施训,科学施训;要保证训练人员、器材、地点、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

(一)学院每年定期召开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分析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总结表彰先进。

(二)每1-2年召开1次学生军训工作研讨会议,分析形势,探讨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的新思路和改进意见,交流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制度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评估的有关规定及《大纲》的要求,保卫处(武装部)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进行自查,并及时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重在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预案。

(二)学院有关部门对学生军训安全工作要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进行经常性检查,严防食物中毒、训练事故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军训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三条 奖励通报制度

保卫处(武装部)要全面掌握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通报表彰。

第六章 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教育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我院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开训时,要搞好教育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训练中,要抓好专题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训练结束时,要搞好经验总结,表彰先进,巩固军训成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军训期间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学生军训目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时事政策,光荣传统,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等方面教育。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用于后勤保障,军事理论课课酬等需支出的费用。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征集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在学院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教务科研处、人事财务处、宣传部、机电学院、材冶系、国土系、建筑系、基础科学、思政部等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完成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我院1-3年级大专学生,征集年龄为1824周岁。

三、征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

1.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通常在每年5 -7月毕业生离校之前进行。

2.有应征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在预征工作启动后,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http://zbbm.chsi.cn)报名预征,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4.离校前未参加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如直接网上报名应征入伍,可返回学院武装部补办预征手续。

5.通过正式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学生应及时将批准入伍的信息反馈到学校武装部。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通常在每年2-7月进行,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地一栏应填写学院全称。

2.学校武装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

3.通过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4.批准入伍的学生,持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征入伍通知书到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科研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四、优抚政策

(一)学籍管理

1.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所有规定的实习实训环节及毕业设计环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在退出现役2年内申请复学继续修完未完成课程。

2.在校学生入伍前,教务科研年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本学期所学课程进行面试或免试,确定成绩和学分。

3.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学生处、教务科研处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回原专业复学,逾期不予复学。

4.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二)补偿(资助)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对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学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于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需向学生处提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4.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向学生处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学生,还需向学校提交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生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5.应征应届毕业生或应征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于次年115日前,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加盖当地兵役机关公章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寄送至学生处,由学生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到学院报到后,向学生处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会同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由学生处会同人事财务处向毕业生(复学学生)补偿学费或代替毕业生(复学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就业

1.学院为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2.通过预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当年121日到次年1231日期间就业的,学院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五、管理与监督

1.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或原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2.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3.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附: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2.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2011] 财教510号)

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

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5.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6. 云财教【201718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pdf

云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入伍复学政策

实施办法

1.大学生入伍退役复学的,如不转专业的学校一律同意退役后转入原专业复学;如学生提出申请要转专业的,则根据当年上级兵役机关下达的名额为转专业的名额,复学后通过考试择优录取转专业。

2.应届毕业班学生、在校生、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一律视为实习经历,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评定实习成绩。毕业设计由所在系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毕业资格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3.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学生处、教务科研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校的《休学证明》到学生处、教务科研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中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4.我校大专生只要应征入伍服兵役的一律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标准由学校资助部门报上级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偿。

5.自今年起,我校在《录取通知书》上必须注明“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入学前必须进行兵役登记,报名时须携带《公民兵役证》或兵役登记相关证明”的字样。同时由武装部印制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在录取前交由招就处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武装部

2017713

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科学性管理”,“依法管理”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教职工和学生都有义务和权利配合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谁主管,谁负责”,院长、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责任人。

第五条 本院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学院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妥善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内部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院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内部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在校园内务工、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八、参加所在辖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保卫处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内部治安秩序的违纪学生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严重违纪触犯法律的学生,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指教学楼、实训楼(室)、图书馆、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周边空地等场所。

2.公共场所内部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负责检查、督察和指导,各部门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3.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按《云锡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制度》进行申报、审批。

4.所有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各类活动应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和及特点,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根据实际派出相关保卫人员,并配有明显标志,保卫处负责维护治安秩序。

5.不允许各类闲杂人员、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游窜。

二、交通管理制度

1.本校教职工、学生及临时工的自行车进出校园,要自觉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准骑自行车。

2.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内。

3.消防通道严禁停放各类车辆。

4.保卫处值班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及时纠正违章停放车辆。

三、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制度

1.校园周边治安管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

2.带班值班领导以及保卫处值班人员除做好校园巡查工作外,还应注意对校园大门外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辖区派出所,保护师生安全。

3.实行式半封闭管理,学生出入校门,门卫工作人员要认真查问、登记。上课时间学生需外出,须出示班主任的出门条,21:30分对晚归学生实行实名登记。

4.节假日,班主任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加强保卫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应变能力。

7.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校园及周边各方面信息,把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8.加强警校联系,共创平安校园。

四、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1.宿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批准,非本栋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管理人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保卫处。

3.宿舍管理员要经常巡视每层楼,防止陌生人趁机混入,防止学生在宿舍内酗酒,使用大功率电器。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做好防盗防撬基础工作。

4.宿舍管理员要做好室内外卫生打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5.管理管理员应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为学生排忧解难,关心和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五、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以纸质形式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事故发生;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征得主管人员的同意;严禁学生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案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到总务处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土、石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六、学院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学院安全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事发生。

2.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各类安全法规,努力把学院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学院安全宣传教育要坚持集中宣传和平日宣传相结合,做好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人人讲安全。

4.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对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应包括消防、交通、用电、校内外活动、食品卫生、健康、防疫等方方面面,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七、学院暂住人员管理制度

1.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本校区暂住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暂住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2.暂住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开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遇有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时,应自觉接受查验,不得拒绝,不得使用伪造的暂住证或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3.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须持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免冠一寸登记照片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4.暂住人员的住所须相对固定,不得私自动迁,依照有关规定,向暂住人员出租、提供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3)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4)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5.食堂、超市业主禁止雇用下列人员:

1)被依法管制、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人员;

2)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劳改;

3)有精神病、未治愈的传染病患者和吸毒人员;

416周岁以下的儿童。

6.被辞工(辞退)的临时务工人员,须在被辞工(辞退)二日内离开本校,不得继续在校内居住。

7.接纳暂住人员的部门和个人是暂住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

第十条 对内部治安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内部治安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学院应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院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锡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保障我院师生健康地学习、工作和生活,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在学校突遇安全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急救援,从学院实际出发,特制定本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院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院长 纪委书记 副院长 院长助理

 员:党政办、教务科研处、培训鉴定处、人事财务处、总务处、成教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保卫处、机电工程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材料冶金化学工程系、基础科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图书馆等负责人组成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校内发生火警、漏电、房屋倒塌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1.切断教室(或宿舍)电源;

2.发生火警,先以灭火器扑火;火势蔓延,急打“119”;房屋倒塌且有师生埋入,急打“110”,并有组织地进行抢救。

3.迅速向学院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开通全部安全通道,学院教职员工组织学生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学院足球场)。

5、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做好证人证事记录。

(二)校外不法人员进入校内实施暴力或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1、来人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应力加阻止,不得放行。

2、来人已闯入校内,门卫追赶不及,应立即电话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校门。

3、校园内发现不法分子袭扰、行凶、行窃、斗殴、抢劫、劫持人质、纵火、破坏公私财物的应立即采取下列处置方法:

1)迅速报警(110

2)迅速报告学院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视情况及时向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对不法分子进行劝阻或制服,保护在场师生安全

4)为防止不法分子逃跑,在制止、制服不法分子前应关闭学院大门

5)立即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6)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4、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收集不法分子施暴的凶器,保护好现场。

5、组织校内力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社会上出现流行病疫时,凡师生出现与该病相似病症时,各班班主任要马上报告学院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所,并及时与该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在家长的陪同下去医院诊治,一经确认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学校要采取下列措施:

1.学校要迅速如实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对该学生所在班级及任课教师办公室进行布控,对全校公共场所,尤其是布控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

3.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传染病的学生来校上课时,必须出示该学生诊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已康复,并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可来校上课。

4.学院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下,采取必析防范及保护措施。

(四)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保证无危房险房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2、灾害发生后教师要组织学生紧急避险,避免出现混乱状态造成人为伤害

3、对受伤师生立即采取救护措施,进行止血、包扎伤口,组织车辆立刻把受伤师生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立即电话向上级领导报告发生情况,争取上级的指示,进一步做好下一步工作。

4、各部门要及时清查人数,查明伤害情况,组织人员抢救。学生处要及时清查班级学生人数,查明伤害情况,及时报学院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系部(含二级学院)要做好受伤人员的抚慰工作,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五)校园学生遭绑架事件应急预案

1、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内分别向省教育厅、控股公司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并研究措施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保证遭绑架学生的生命安全。

2、事后自查,自改,找出疏漏,搞好防范措施,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食物中毒事件

1 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学院主要领导汇报。

2 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110"请求救助。

3 由食堂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

4)由学院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 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州市防疫部门报告。

注意事项

1 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师生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 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学生处和班主任共同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4 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七)学院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1.学院发生停电事故,学院总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领导、值班班主任、上课教师,要在第一时间到位指导。

2.让学生坐在教室静候,要坚决阻止学生走出教室相到追逐,推搡。

3.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了解情况。

4.若是校内电路问题,可能的情况下,学院总务处应及时处理供电。

5、若遇不能修复,学院带班领导、值班班主任、教务科研处、各系部(含二级学院)、学生处、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有秩序撤离,要引导学生不准大声暄哗。

(八)学生在校时间发生个别意外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若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对受伤学生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立刻向省教育厅、控股公司、公安机关报告发生的情况,争取在上级的指导下,妥善处置有关问题,做好善后工作,并在48小时内将事件详细经过及处理结果作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控股公司。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详细记录事情经过。

云锡职业技术学院

201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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