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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第一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21-03-04 11:3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 教学第一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支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队伍建设及师生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观。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讨论和审定在支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的意见;

2.落实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支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宣传思想、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

5.向学院上级党组织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6.党支部基层党建经费使用、支部人员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

7.党支部内考核、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和巡察整改工作涉及支部需要整改的等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院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七)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党支部委员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

第六条 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关系支部党建和学院改革发展的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效率。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支部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支委会;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支部委员提出建议、支部书记确定;对重要的议题,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支部委员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及分类等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

第十条 支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支部书记要重视对“个别酝酿”的组织与协调,凡列入支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支部通知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审议的必要准备。有关重要议题的讨论须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支部书记通知,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支委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支部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人事调整时,应当逐人表决。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支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执行;暂不形成决议,责任相关责任人或所属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进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支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支部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或根据需要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形成公布的会议决定及未获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事项,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支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支部委员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纪检委员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支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支部所属部门及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问责追责,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支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提交议题。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支部委员会会议复议后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支委会会议后,涉及党员工作的内容由组织委员负责会议纪要,其他重大事项纪要和会议决定、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由宣传委员负责。

第十九条 本《议事决策规则》由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第一党支部制定,经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第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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