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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9 12:15:26编辑:班云霞作者:浏览数: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内部结算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控股公司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各所属单位、控股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下属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货币资金和应收票据。

第四条 内部结算中心的职责为:

一、负责控股公司内部单位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办理控股公司内部单位存贷款业务;

三、办理控股公司内部各开户单位之间产品、原材燃料、水电费、劳务供应、社保费用、内部盈亏、安全风险金等各项经济业务的往来结算;

四、协调、指导控股公司内部单位间三角债的清理催收工作;

五、负责控股公司内部单位间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

六、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报告与内部结算中心资金运转情况的分析工作。

第二章  结算中心开户

第五条 控股公司本部、各所属单位、控股分、子公司、经批准开户的法人单位,必须在内部结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需要开立贷款账户的经批准可开立贷款账户。

第六条 各开户单位根据资金需求情况提出开户申请,经控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审核提出意见并报资产财务部分管资金主任批准后方可开立账户。

第七条  预留开户单位印鉴卡,印鉴卡必须二枚印章(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财务主管印章)。

第八条  控股公司内部其它法人单位如与控股公司经济业务往来频繁,确需开立账户,经内部结算中心审核确认报经资产财务部分管资金主任批准后也可在内部结算中心开立账户。

第九条 各开户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内部结算中心规定的各种票据、结算凭证,按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第十条 各开户单位的业务收支结算一律使用内部结算中心统一的内部结算凭证,兑换外部资金一律使用内部结算中心现金支票。

第三章  结算中心资金借贷

第十一条  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原则:

一、有偿使用原则: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实行有偿使用,一律计收利息,利率以控股公司审核通过的年度资金预算融资利率为准计算,利息结算时间为每月21日。;

二、安全性原则: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尽可能避免风险及损失,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三、流动性原则: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应经常处于流动状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体现资金运用的效益性。

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控股公司批准在内部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

二、申请内部结算中心贷款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法人单位或控股公司核定费用的单位;

三、还款确有保证,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

第十三条 贷款种类及利率:

一、内部结算中心贷款种类分为: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六个月至一年)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至三年)

(三)长期项目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建设投资的实际情况对资金的需要量申请办理各种类别的贷款。在合同期限内可提前归还贷款。

二、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利率: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利率标准在参照国家利率标准基础上,考虑控股公司综合筹资成本后制定(可根据控股公司审核通过的年度资金预算融资利率为准计算)。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动、银行调整利率或公司调整年度预算利率,内部结算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内部结算中心存、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1日,各贷款单位在归还贷款时需先付清利息后归还本金。

第十四条 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凡在内部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申请贷款时,须向内部结算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内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存量与增量情况,对贷款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运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审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签署评价意见后按审批程序报批。属建设投资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审批坚持“择优借贷、勤借勤还”原则,对各单位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内部结算中心提出意见,报控股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专题办公会、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内部结算中心贷款审批程序和权限表

审批程序

3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3000万元以上

项目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业务分管领导

控股公司办公会

×

上表各金额栏符号“○”表示审批;“√”表示审核。

第十五条 建设投资贷款管理

一、凡属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贷款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效益优先、切实可行”的原则,贷款实行借款人、还款人、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受益人四位一体的管理责任制。每个环节都由项目负责人实施管理。

二、各项建设项目贷款规模,必须严格执行控股公司下达的投资预算,并经资本运营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向内部结算中心申请项目贷款。对于预算外投资项目贷款,需按预算外投资程序进行审批后,经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结算中心贷款的日常管理

一、内部结算中心对所有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制度,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现贷款使用不合法、不合理的,资产财务部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从各单位存款中直接扣还。

二、内部结算中心需建立各单位贷款档案,定期分析贷款回收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各贷款单位生产经营、资金收支、资信程度等情况。

三、指导各开户单位管好用好贷款资金。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规定。内部结算中心对贷款实施动态管理,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及时掌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动态,对经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一、贷款单位必须恪守信用,按照合同规定定期还本付息。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到期之日转入逾期账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罚息,并扣减同等额度的工资指标。

二、各开户单位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一经发现收缴所得利息、扣减等额信贷额度并按拆借金额的10%扣减工资指标,同时对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结算中心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在控股公司内部各项经济业务的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办理,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各开户单位之间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原材燃料、备品、修理费、水电费等的结算;

二、税金、利润、亏损及各种费用的上缴下拨;

三、外部资金(含应收票据)存入内部结算中心,内部结算中心内部存款兑换外部资金(含应收票据);

四、内部结算中心内部存款、贷款的结算,内部结算中心存贷利息的结算;

五、各开户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

第十九条  内部结算中心结算纪律:

一、严禁用内部结算中心资金向外部单位、个人及其与公司没有往来的集体单位进行结算;

二、严禁用内部结算中心现金支票套取现金;

三、未经控股公司批准,严禁用内部结算中心内部资金到内部单位购买个人生活用品;

四、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内部结算中心内部资金;

五、严禁用内部结算中心内部资金从事其他形式的非法结算。

控股公司对违反内部结算中心结算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内部管理程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开户单位应随时掌握存款动态,及时组织收入,控制各项开支,不得开据空头支票,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内部结算中心拒绝办理,并按所开票面的5%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开户单位正常所需兑换的外部资金,如工资、奖金、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款、生产零星用款等,一律按控股公司每月下达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平衡,如有特殊资金的需要,须按预算外资金审批程序审批,方可兑换。

第二十二条  各开户单位内部经营款项的收付、机关各处室对基层提供各项劳务服务,一律不得使用外部资金结算,违反规定操作的全部没收上交控股公司。

第五章  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开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内部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运作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报告与分析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支的分析工作。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支情况要求每月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支变动情况、揭示其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支分析中,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内部结算中心资金运作实际,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支变动情况分析揭示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收入的及时性、使用的合理性,发现内部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的措施,不断改善内部结算中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本单位内部结算中心资金管理中存在盗用资金、套取现金、支票遗失等严重违纪行为应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发现当日上报控股公司资产财务部,以便及时控制财务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资金预算与使用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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